轉貼他人文章,「未註明原作者姓名」,受害人至少可以請求新台幣一萬元的「法定賠償」喔!請大家多多尊重著作權,著名作者,才會有更多好文章可以分享!

參考網址:http://city.udn.com/v1/blog/article/article.jsp?uid=grotius6033&f_ART_ID=481041

轉貼他人文章的法律概念
1.刑事責任
(一)單純侵害重製權
單純未經同意而轉貼,是單純侵害他人的重製權,其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(二)侵害著作人格權
轉貼他人文章,又據為己有,或註明另一個作者的名字,未註明原作者姓名,除了上述(一)的責任外,也另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的責任,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2.民事責任
(一)單純侵害重製權
單純未經同意而轉貼,單純侵害重製權,此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,由作者來証明有多少損害。如果作者無法証明,受害人至少可以請求新台幣一萬元的「法定賠償」。此外,如果有訴訟的話,作者也可以請求將判決書登載報紙,費用由侵害人負擔。(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)

(二)侵害著作人格權
轉貼他人文章,又據為己有,或註明第三人創作,未註明原作者姓名,除了上述(一)的責任外,也另有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的精神賠償責任.


更詳盡的法律內容(作者:蕭雄淋):http://blog.ylib.com/nsgrotius/Archives/2006/05/09/72

貳、轉貼他人文章的法律概念

A寫了一篇文章發表在網路上,B未經A的同意,轉貼在另外一個網站。有關它的責任問題,可分成幾種情形:

一、 A原來的文章,有註明可以轉貼。這時候B的轉貼是合法的。除非B轉貼時,B沒有註明A創作,侵害A的著作人格權,這時候B才會有責任。

二、 A原來的文章,沒有註明可以轉貼,也沒有註明不可以轉貼,在法律上是不能轉貼的。如果B轉貼,雖然有註明是A創作,B仍侵害A的重製權(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)。因為轉貼文章是必須事先得到作者的同意的。

三、 如果B在轉貼時,不僅沒有註明是A創作,而且把該文章據為己有,當作是自己所創作,這時候,B除侵害A的重製權,也侵害A的著作人格權(姓名表示權)。B有雙重的責任。



參、轉貼他人文章的刑事責任

(一) 單純侵害重製權

單純未經同意而轉貼,是單純侵害他人的重製權,此即上述貳、二的情形。其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也許有人會說,單純轉貼文章而未涉及營利,也有刑責嗎?依據二○○四年九月一日公佈的現行著作權法是有的。在網路城邦轉貼他人文章,絕對無法主張是「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」,除非是部分使用,而且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「引用」的要件,才可以免責。



(二) 侵害著作人格權

轉貼他人文章,又據為己有,或註明另一個作者的名字,未註明原作者姓名,除了上述(一)的責任外,也另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責任,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

肆、 轉貼他人文章的民事責任

(一) 單純侵害重製權

單純未經同意而轉貼,單純侵害重製權,此即上述貳、二的情形,此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,由作者來証明有多少損害。如果作者無法証明,受害人至少可以請求新台幣一萬元的「法定賠償」。此外,如果有訴訟的話,作者也可以請求將判決書登載報紙,費用由侵害人負擔。(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)



(二) 侵害著作人格權

轉貼他人文章,又據為己有,或註明第三人創作,未註明原作者姓名,除了上述(一)的責任外,也另有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的精神賠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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